5.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幾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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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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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27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詳解
1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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