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題意不清,會有爭議;
查詢了一下條文並未於近年修改,不知當年是否有人提出釋疑?
公司法:第 167-1 條第一項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二項
(指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立法院法律系統: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新舊條文對照表
所以請問應該是5%還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