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製程修改, 備查,緊急應變計畫、稽核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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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8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
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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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辦法 9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
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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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辦法 17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
,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
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事業單位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
築師之簽章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
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