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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各語組: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144529(8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經建行政:經濟學概要#144528(50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財政學#144527(31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44526(28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經建行政:貨幣銀行學#144525(11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英文#144524(10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韓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土耳其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經濟#144523(28題)

115年 - 11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144522(40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韓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土耳其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公法#144521(23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韓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土耳其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144520(2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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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太陽光電系統之輸出電路,其配線佈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該電路自建築物貫穿點至第一個隔離設備間之配線/配管方式,下列何者不正確?(A)裝設於金屬管槽內 (B)裝設於 PVC 管內 (C)配線不必放置於配管中 (D)採用可供接地用之鎧裝電纜 。

31. 以下那些地方應張貼內部元件與變流器隔離後仍會帶電之標示? (A)通訊接線箱 (B)組列直流接線箱 (C)模組 (D)支撐架 。

32. 以下說明,何者不正確? (A)為維護變流器,直流端應裝置隔離裝置 (B)為維護變流器,交流端應裝置隔離裝置 (C)變流器之直流端應裝置直流離斷開關 (D)變流器之直流端無須裝置直流離斷開關 。

23. 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實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24.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25.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 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 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 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 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 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 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 (C)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 60 萬元 (D)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