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規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 2 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 15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 18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關鍵字:
私立學校法、
學校法人董事會、
學校財團法人、
當然董事、
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