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訴訟新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於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上開新修正之法案,以及今(100)年5月25日總統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增訂241條之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上訴審強制代理)等規定,均預計於明(101)年9月施行。 我國行政訴訟法於89年大幅修正施行,改採二級二審制,並增加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維護公益訴訟等類型,使民眾權益更有保障。惟改制以來,辦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之法院僅有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所,民眾就審或尋求訴訟輔導並不便利,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更須舟車勞頓。此外,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救濟事件,囿於行政法院人力不足,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致迭受外界批評。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司法院及行政院於99年9月起,分別將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正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於今(100)年3、4月間審查完竣,並於5月、6月及10月間分別召開多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在10月19日及25日2次協商達成共識,於11月1日及4日分別完成三讀修法程序。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庭三級二審保全程序保全證據地方法院強制執行簡易訴訟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