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為目標
所謂行為目標是訴求將課程教學目標,以詳盡而具體的,甚至是可觀察、可測量的外顯行為方式來敘寫,以利教師在教學或評量上更有明確的參照。Mayer說:良好的目標要詳述學生學習後應該能做的事或能表現的行為。 奇伯樂等人(Kibler,et al.,1974)指出,行為目標的敘寫,必須包含以下五個要項: 1.行為的主體:學生或學習者。 2.實際的行為:例如寫出、列出。 3.行為的結果或內容:例如一篇文章、小說。 4.行為的條件:例如一小時的平時測驗,或在全班面前。 5.成功與否的標準:例如答對了百分之八十五。 依據以上的要項,行為目標的敘寫範例如下: 學生主體()在十分鐘內標準()本課所有的標準() 行為目標的敘寫雖然有其價值,但是卻有容易流於僵化、瑣碎,對於不易形諸外顯行為的課程目標,將造成目標敘寫、教學或評量上的扭曲或困難,因此爭論頗多。教育界對此有堅持程度上的差別,例如奇伯樂等人是為行為目標的強硬派(hardliners),強烈主張課程目標應該完整敘寫出前述五項要項;至於泰勒、波範(Popham)等人則屬於溫和派(softliners),他們不嚴格要求行為目標的敘寫必須完全包含以上五個要項。
關鍵字:
行為目標、
Kibler、
Mayer、
可測量、
可觀察、
外顯行為、
奇伯樂、
泰勒、
詳盡而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