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稅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煙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 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 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 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 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 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煙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 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 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關鍵字:
所得稅、
營業稅、
貨物稅、
國稅、
期貨交易稅、
礦區稅、
證券交易稅、
遺產及贈與稅、
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