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分級制度
美國在二十世紀上半葉教師界一直與日本的觀念相同主張教師應該同工同酬,依學歷及年資來決定待遇,採取同一標準(陳永明主編,1999)。但是到了1970年代及80年代以後,受到一些時代因素,如1980年代初期的教師短缺(八尾坂 修,1998)、教育危機感(如A Nation At Risk,1983)、績效責任制(Accountability)、追求卓越等等因素的影響,一時之間,教師分級制度的討論,乃熱烈起來。茲將其重要者舉例說明如下: 1986年,霍姆斯小組報告書(Report of The Holmes Group)建議將教師分成三級(國立編譯館,1992: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The Holmes Group,1986)。 第一級為「講師(instructor)」,或譯「初任教師」;頒授給大學畢業生,修畢主修或輔修一門專門學科及基本的教育學程,通過專門科目考試、教育學科考試及語文能力考試及格者,有效期限5年,具必須在終身教師(見後)指導下擔任教學。這一級教師之所以稱為講師,是因為該小組認為應將他們與國家的專業教師做一區別。 第二級為「專業教師(professional teacher)」:頒授給修畢6年師資專業教育,或有教學碩士學位者。這一級教師可以單獨擔任課堂教學。 第三級為「終身專業教師(career professional)」:授予教學成果卓著並獲有碩士以上之學位(博士)著。這一級教師不但可以單獨擔任課堂教學,並須負責指導出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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