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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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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衛生署公布的法令,都是有分障礙等級程度的(因為要申請手冊有關福利的關係吧),而特教法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或現行的鑑定標準)是沒有分障礙程度的。   民88年公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三、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民國八十年六月由衛生署公佈實施,八十八年及九十年修正的「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者鑑定之相關規定請參考衛生署之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民國96年起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納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並自民國101年起開始實施以ICF編碼方式換取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資料請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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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身心障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