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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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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集會遊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根據專業律師表示,題目問的是「廢棄物」而不是「垃圾」,廢棄物分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如果觸犯廢棄物清理法,從拘役、罰金、罰鍰到有期徒刑都可能,若廢棄物導致他人傷亡,刑責可能高達無期徒刑且併科罰金。 大多數人都不清楚罰金和罰鍰的差別,如果題目考的是行政罰(罰鍰)和刑事罰(罰金)的區分,如果題目改問,集會遊行後留有「垃圾」,答案就是「罰鍰」,但題目問的是「廢棄物」,如丟的是有害毒物,就可能判有期徒刑或罰金。   http://tw.myblog.yahoo.com/jw!ousf8iiTSE..BIIOFi9.qg--/article?mid=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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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廢棄物三萬元以下他人傷亡刑事罰垃圾有害毒物罰金罰鍰行政罰負責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