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訟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目前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一、須先提起訴願之行政訴訟類型: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1. 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橏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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