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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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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第一百四十二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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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應以書面為之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行政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