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汽車運輸業之營運規範
一、設立的程序:依公路法第37條之規定。 1、籌備程序 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屬於國道、省、縣、鄉道者,向中央主管(交通部)機關申請。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屬於縣(市)者,向該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營經其他的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核准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核准: 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 籌備期限: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撤銷核准籌備: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三、汽車運輸業的實施營運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期限: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營業執照的撤銷: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撤銷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四、汽車運輸業的聯運聯營 依公路法第4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
關鍵字: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一個月內、
中央主管(交通部)機關、
公司或商業登記、
六個月、
六個月內、
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