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財產稅的歸宿
一、傳統觀點--部分均衡分析 將財產稅是為"特種稅"(excise tax)或"貨物稅",認為對房屋課稅,即使資產價格上升,轉嫁幅度是供需彈性而定。 (一)對土地課稅 由於土地的供給彈性為0,對土地課稅時,租稅無法前轉,稅負由地主負擔,因此高所得者往往擁有較多的土地,須負擔較高的稅負,故土地稅為"累進稅"。 (二)對房屋課稅 由於建物的供給是有彈性的,所對房屋課稅,稅負會全部轉嫁或部分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使房屋價格上漲。低所得者,對房屋的消費在所有預算所佔比例甚高;而高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比例則偏低,故房屋稅具有"累退性"。 二、新觀點--一般均衡分析 對地方政府所課徵的財產稅視為"一般財富稅"、"利潤稅"或"資本稅",認為財產稅是使用資本財的成本之一,但並非所有資本都課稅,故投資者會將需要課稅的資本移往其他免稅部門,亦即課徵財產稅的資本財比例未被課稅的資本財取代。稅負由資本擁有者負擔,為累進稅。 三、使用者付費 將財產視為取得公共服務的成本代價,而每個人可透過交付財產稅來換取他們要的公共服務水準。因此,財產稅為公共服務的使用費,不會產生EB。
關鍵字:
累進稅、
EB、
不會產生EB、
公共服務的使用費、
前轉、
彈性、
消費者負擔、
財產稅、
貨物稅、
資本擁有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