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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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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概念在1985年出現在內羅畢舉行的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之後一直持續在聯合國的各個發展組織之中活動1。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正式宣示了此概念,又有人稱爲特殊女權,強調聯合國以及之下各單位必須在女性充分有效的參與下加強女性主義的發展政策和計劃,以促進女性的權利。之後於1997年2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確定定義2: 所謂社會性別主流化是指在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上評估所有有計畫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對男女雙方的不同含義。作為一種策略方法,它使男女雙方的關注和經驗成為設計、實施、監督和評判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使男女雙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發生。納入主流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性別(男、女、性傾向、跨性別)平等。 理事會並且確定原則: 所有議題都應該設定成能考慮性別差異的形式,而不該設定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性別主流化這個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要由最高層的機關負責,而且要監督進度。 推行性別主流化並不代表不需要針對女性的政策或立法。 性別主流化需要明確的政治意志與財務、人力的分配。 性別主流化在台灣[編輯] 台灣在2000年之後在這類思潮影響之下,開始使用性別主流化一詞。 2002年起部分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全國聯合會等)注意到政府組織改造並沒有融入性別觀點,因此在2003年多場公聽會後,開始推動在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未來藍圖為具有獨立預算及專責人力之機關),也開始大量引用「性別主流化」的概念遊說政府。同時許多婦女團體也受邀加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僅為臨時任務編組,目前四個月召開一次委員大會)成為委員,便開始在其中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六大操作工具,包括「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分析」、「性別影響評估」、「公務人員性別意識訓練」等。 2008年總統大選,經過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遊說,兩位候選人馬英九及謝長廷都公開承諾支持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 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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