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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發展遲緩兒童是指未滿幾歲的特殊需求兒童? 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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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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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發展遲緩六歲養育環境評估動作心理未滿六歲溝通特殊教育法規特殊需求兒童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