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富連基和芮文(French& Raven)教師的五種社會權力
教師可運用五種社會權力來影響學生,分別是強制權(coercive power)、酬賞權(reward power)、參照權(referent power)、法職權(legitimate power)及專家權(expert power) 。 (一)強制權 這是指某人所擁有的足以懲處別人的權力,例如,學生會擔心教師給他們負面的評價或是懲罰、教師會介意對於來自學生或是家長的負面批評、學生也會避免招惹那些行為像是流氓的同學等。 (二)酬賞權 這是指某人被認為具有分配報酬的能力。 例如,學生希望能從教師那裡獲得正面的評語、微笑、和拍拍肩膀等動作;而學生也會想從同儕處聽到對於他們有利的言論 (三)法職權 這種影響力是來自於職位所賦予的權威,即韋伯所稱的法理權。 某人既然在某個職位上扮演某種角色,就自然會具有某項影響力。 例如,學生相信教師應該有權力領導他們;學生一旦被同學選舉為班級的幹部,即會被賦予特別的權力。 教師能夠要求學生照課表準時上課,教師能指定學生作業,對學生考查其學習結果、評定分數、考核勤惰,可以適當的方式來處或獎勵學生等等,都是法令上所賦予的權威。 (四)參照權 這是指某人對於另一個人,表示認同或親近,因而可以引為參照或認同的對象。 例如,學生會認為教師是「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之一,而向教師學習,或是接受教師的指導行事;同儕之間會相互以對方為模範,效法其行為。 (五)專家權 這是指某人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例如,教師所擁有的學科專門知識,學生所擁有的教材知識,或者某位學生有曾和某位教師相處若干年的經驗,或是其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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