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服兵役相關事項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157&p=11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 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關鍵字:
三十六歲、
三年、
五年、
兵役、
十八歲、
服兵役、
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