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集會遊行法
名 稱 集會遊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根據專業律師表示,題目問的是「廢棄物」而不是「垃圾」,廢棄物分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如果觸犯廢棄物清理法,從拘役、罰金、罰鍰到有期徒刑都可能,若廢棄物導致他人傷亡,刑責可能高達無期徒刑且併科罰金。 大多數人都不清楚罰金和罰鍰的差別,如果題目考的是行政罰(罰鍰)和刑事罰(罰金)的區分,如果題目改問,集會遊行後留有「垃圾」,答案就是「罰鍰」,但題目問的是「廢棄物」,如丟的是有害毒物,就可能判有期徒刑或罰金。 http://tw.myblog.yahoo.com/jw!ousf8iiTSE..BIIOFi9.qg--/article?mid=1369
關鍵字:
廢棄物、
三萬元以下、
他人傷亡、
刑事罰、
垃圾、
有害毒物、
罰金、
罰鍰、
行政罰、
負責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