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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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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判決要件」,係指當事人就爭議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為實體判決,法院須於符合一定要件後,方有作成實體判決之義務,實體判決要件為所有訴訟事件程序進行時均需具備之要件時,稱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亦稱為訴訟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即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之具體規定;反之,不同訴訟種類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等應各自具備之要件,稱為「特別實體要件」。 ※行政訴訟之一般實體判決要件-簡易版: 1、行政訴訟須有審判之權限。 2、受訴行政法院須有管轄權。 3、原告或被告應有當事人能力。 4、原告或被告應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5、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應無欠缺。 6、起訴須未逾越法定期限。 7、同一訴訟應別無訴訟繫屬。 8、非訴訟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9、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10、起訴須合於法定程式或具備其他要件。 ※各種訴訟類型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1、撤銷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條): (1)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2)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3)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4)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項)。 2、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Ⅰ項): (1)原告所申請作為者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2)須該管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3)原告須主張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4)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5)須未逾越起訴之期間。 3、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1)原告所申請作為者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2)須該管機關對原告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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