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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參考書:林清-行政法(含概要)
章節:Ch5.行政救濟法
主題: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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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林清-行政法(含概要)
Ch1.行政法通論
Ch2.行政組織法
Ch3.行政程序法
Ch4.行政作用法
Ch5.行政救濟法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管轄之機關
訴願前置主義
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行政機關定義
訴願
主題: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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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 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向原處分機關之申訴程序,屬行政救濟,類似於行政處分之訴願(因交通違規之申訴救濟屬特別救濟程序);依裁決書提起之聲明異議,屬司法救濟,類似於訴願程序後之行政訴訟,受理法院應作公平合理之實體審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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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二十日
、
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
依裁決書提起之聲明異議
、
十五日
、
向原處分機關之申訴程序,屬行政救濟
、
提起訴願前
、
處罰機關
、
行政救濟
、
訴願先行程序
、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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