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路運輸業
第1條(制定目的及其適用)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3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全國通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縣道、鄉道,ˊ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ˋ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關鍵字:
公路法、
公路主管機關、
公路運輸、
市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