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丙為丁地方檢察署所屬實任檢察官,其民國 111 年年終職務評定案,經丁地方檢察署 111 年第 1 次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下稱職評會)審議,
考量直屬主管與主管首長之考評紀錄以及其差假與處分紀錄後,評定結
果為「未達良好」 。丙不服,經提起復審程序後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評定程序違法,該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且評定結果應敘明理由。請問:此項主張有無理由?(25 分)參考法條: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評定種類如下:一、年終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
滿一年者,評定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表現……」
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設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掌如下:一、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事項。」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