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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立院三讀 明定原住民教師聘任下限
發表于: 2013/05/07
立院三讀 明定原住民教師聘任下限
近年來公費原住民師資不斷下降,面臨斷層及傳承危機。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及第25條修正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的大學設立公費原住民教育師資培育班;修法也明定聘任原住民教師的下限。
當前原住民師資在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的比例,國小只佔16.1%,國中只佔6.04%,已面臨師資斷層及傳承危機。因此,立法院院會7日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案」,明定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聘任原住民教師下限比例,修正條文施行後5年內,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比率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的三分之一。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說:『(原音)雖然原住民青年人要回鄉任教,沒有這個機會,因為校長、主任很少是原住民籍,所以這條文有明顯缺陷,現在看到很多原住民流浪教師,本席跟林正二委員在教育文化委員會特別針對這個訂了一定的比例,希望原住民地區重點學校能夠保障原住民籍任教權利,在原住民區保障至少三分之一,在非原住民地區跟原住民學生比例相當。』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修法條文也明定,師資培育的大學必須保留一定名額給原住民,並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每學年就國中、小學、高中職校法定實際員額編制,提出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人數,以利師資培育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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