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17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莊姓警員騎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雖有停等、禮讓行人先行,卻因距離太近,嚇到行人而被罰款1200元,莊不服抗辯。法院認為,莊某雖有停等,但機車前懸未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判他敗訴。
警不服 打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並禮讓行人先行;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也規定,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要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
去年10月21日上午11時許,莊員騎機車行經基隆市區,由仁一路右轉愛三路時,恰巧一行人從他左前方穿越行人穿越道,莊員停車禮讓對方先行,卻因距離太近,嚇到行人而被檢舉。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莊員停車處,車前懸未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1200元。
莊員則主張,案發地的路口停止線,離行人穿越道均未達3公尺,是不是停在停止線的第一輛車,若未禮讓行人都該罰?
法官認定未保持3公尺
法院指出,依規定的3公尺距離,是指汽、機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後,與正在通行的行人距離要保持3公尺,而不是泛指路口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的距離,莊員訴請撤銷處分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