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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二上
阿摩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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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勞資都別忘 10月起7休1上路

發表于: 2016/10/02


不論是資方或勞方都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明天將上路,除了符合3大情況之下的勞工,且在勞工同意的情形之下,才能連續上班超過6天。

日前勞動部廢除民國75年函釋後,勞工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為了讓法令更加完善,勞動部9月10日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

除了符合以下3種狀況的勞工,並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但最多不得超過12天。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