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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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週刊
阿里巴巴,芝麻開門。身型瘦小,曾被譏笑長得像外星人的英文老師馬雲,他所創辦的電子商務公司阿里巴巴,在9月19日以代號(ticker)「BABA」,一舉敲開了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大門,並以高達250億美元的發行金額,創下迄今史上最大的IPO記錄。
馬雲不僅因為變成了中國首富,成為一個快樂的青年,而阿里巴巴的慧眼投資人軟銀、銀湖(Silver Lake)管理公司、雅虎等,亦隨之盆滿缽滿,市場一時熱捧,創業家和投資者間苦心編譜的協奏曲,在紐約證交所的敲鐘聲當中華麗演出。
阿里巴巴的成功故事,又再次激勵了「有為者亦若是」的創業者們,包括台灣,即使市場規模如此狹小、政府又向來喜愛亦步亦趨地和任何挑戰創新的人,玩著法令的緊縛遊戲,然而創業的話題,在苦思突破台灣經濟困境和22K困擾的年輕人當中,仍是方興未艾。
「我這樣不就是為人作嫁嗎?」
創業者最常遇到的,就是與投資者之間的問題了。曾有創業者前來詢問筆者:
「點子是我的,技術也是我的,但是我就是沒錢。可是他們(投資方)就是要求給多少錢之後,就要拿多少股份和董事席。這樣我的公司營運,不是就會被牽著走?以後要是需要更多的投資人(即第2輪、第3輪等募資),這樣我的股權一直被稀釋,到最後我豈不是為人作嫁,什麼都沒有?」
在擔任創業者或投資方的顧問時,筆者經常接觸到自詡才華洋溢,有著堆積如山的點子,和熱情、衝勁、堅持與自信的創業者,個個都想成為馬雲。不過,缺錢缺人脈,讓他們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的尋找投資者挹注資金、共譜協奏曲,卻也讓人同時感受到他們此種不安及危機感。
通常在與投資方協談投資協議條款(Term Sheet)時,經常可以見到律師們建議,可以在投資協議條款當中加入「反稀釋條款」,以確保自己在創設公司所擁有的股份比例,不會在後續的融資過程當中變少或貶值。
反稀釋條款,簡單來說,是指新創公司在進行後續的融資,或增資發行新股時,投資方(如創投或私募基金)為了避免自己先前投資在該公司的股份,比例或價值遭受貶值,為了確保自己在該新創公司的權益所採取的措施,而幾乎成了在投資協議當中,一定會出現的條款[註1]。
反稀釋條款的設計,一開始是為了保護創投等投資方的利益,但有越來越多的創始股東也開始使用反稀釋條款或類似措施,以確保創始人及其團隊對於公司的控制權。
「In a concerto, who is the boss?」[註2]
但是,「反稀釋條款」並非絕對。許多創業者在面對原始資金燒光、公司貶值、甚或許多不利經營的條件存在而須進行下一輪募資,跟新投資人重新談判協議條款時,「反稀釋條款」經常將會變得相當微妙,「有等於沒有」。
此時,創業家也經常會問,「我該拿這筆錢嗎?」對此,創業者也必須明白體認兩個嚴酷的事實:「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以及「投資者不會是吃素的」這兩件事。
如果在客觀條件上,創業者的產品或服務,並非特別獨到(但多數創業家會自認如此),而可以吸引到投資者拿錢上門求著讓售股份,此時這首「新創事業協奏曲」的老大,基本上就會是願意出錢的投資方了。
為使公司能獲得活水而延續下去,創業家最好能夠權衡局勢,相對的讓步,取得原始股東與新投資人的共同同意,讓出(或稀釋)部份股權,並在新的投資條款當中修改「反稀釋條款」,先讓新一筆資金挹注進新創事業,以免全盤皆輸了。
相信所有的創業家,包括馬雲,一路以來皆會需要為了與投資方共譜協奏,而或多或少經過折衷權衡的過程。而打算創業,或創業中的你,準備好了這件事嗎?
[註1]:
「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 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簡單來說,一種叫做「結構型反稀釋條款」,即在後續融資發行新股時,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必須維持不變;一種叫做「價格型反稀釋條款」,也就是在新投資方加入時,其入股價格不能比原股東的入股價格還低,否則要給原股東相應的補償。
[註2]:
此為借用已故名指揮家Leonard Bernstein在1962年4月6日於紐約卡內基表演廳演出布拉姆斯第一號鋼琴協奏曲時,因該場鋼琴演奏家Glenn Gould 對於該曲的詮釋與傳統上的演出大相歧異,他自己也不太表贊同,於演奏開始前對聽眾所說的話:「But the age old question still remains: in a concerto, who is the boss?The soloist, or the cond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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