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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犯錯師情節輕微 1至4年可回任
發表于: 2013/07/19
犯錯師情節輕微 1至4年可回任
2013/06/28
【聯合報╱記者許雅筑/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給予犯錯教師改過自新的機會。因師生戀、婚外情、酒駕等情況遭解聘的教師原本永不錄用,新法實施後,非情節重大者在一至四年後有機會重執教鞭;但性侵、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學生造成身心重創的狼師則不適用。
新竹一名高中老師去年因為發生婚外情,遭校方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他聲請釋憲後,大法官會議認定此法條違憲,必須在今年七月廿七日前檢討修正,否則將失效。
依照現行法令,學校不能聘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如性侵害、性騷擾、體罰或霸凌造成學生嚴重身心傷害,或者發生師生戀、婚外情等情況都包括在內,校方可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大法官認定,這樣形同剝奪教師工作權,沒給予改過自新機會,違反比例原則。教育部因此提出修法,除性侵、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造成學生嚴重身心傷害等行為外,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若非情節重大,可由教評會依情節輕重,決定一至四年內不得聘任。
為了慎重,重返校園的年限長短,必須由學校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決定。另外,此次修法也訂定回溯條款,在法律生效前已遭解聘或不續聘四年以上的教師,也可以重新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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