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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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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試務疏失上榜 考選部可撤銷資格

發表于: 2013/04/23


 
【原文轉自: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51870
聯合報 /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3/4/22 下午 07:06:11 關係每年數十萬人次報考公職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將進行近年來少見的大修法,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直轄市的地方特考取消,併入高普初考一併取才,其次則是高普初考的限制轉調年限由目前的一年增加為三年,考試院會決議將全案送交全院審查會審查。修法另一重點是,對於不應錄取而錄取者,比如說因典試疏失導致分數算錯而上榜,在現行法條中,無法取消錄取者的資格。修正後的草案規定,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者,考選部得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選部日前將考試法草案,送請考試院審查,考試院院會討論後,決定交付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會通過後,提報考試院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修法。

這次考試法修正之後,未來直轄市(六都)的用人取才,將併入高普初考,直轄市之外的地方特考,仍維持現行的制度。六都地方特考一旦併入高普初考,不論是用人名額或是報考名額,勢必都會增加,未來高普考試次數有可能會增加。

將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三年,主要是基於人事安定。考選部主任秘書林光基表示,現行一年限制轉調的規定,造成高普初考及格人任用未滿三年,即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高比率轉調,嚴重影響到機關人事安定性。

另外,也修正縮短進修碩博士及格人的保留年限,由原來的碩士保留三年及博士保留五年的規定,縮短為一律保留兩年,林光基表示,考選部鼓勵進修,但是也不能讓用人機關等太久。

修正案中還規定,如果同時錄取高考及普考,考生應要擇一受訓,如果考生自己未選擇,分發機關或舉辦考試的機關,可以依考生錄取的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逕行分配考生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