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3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房貸壽險大變革,衝擊部分銀行及壽險公司,銀行公會及壽險公會向銀行局、保險局建議,應給予三個月緩衝期,對於條款中不能約定壽險公司可通知銀行保單變更的部分,壽險業者也還要再與合作銀行商討對策。
壽險業者表示,國內壽險房貸民國75年就已推出,當時房屋貸款償還保險,主要是保障房貸借款人中途身故,若遺族無法繼續繳房貸,房子可能被銀行查封、拍賣,這張保單的保險理賠,即可替遺族保住房子,因此受益人多是銀行。
業者說,保險局的新規定只是讓房貸壽險回歸一般壽險商品,也就是房貸借款人視風險、需求,自己投保一張與房貸金額相近的壽險保單,保費可以選擇期繳、躉繳,受益人可以是銀行,也可是遺族,就看保險公司與要保人如何約定。銀行擔心的是如果要保人不再是銀行,借款人可能中途更改保單;分期繳費下,也可能中間繳不出保費,保單失效,若遺族也沒辦法續繳房貸,銀行就無法有效確保債權,必須透過拍賣房屋方式回收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