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公立學校解聘教師,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此一核准之性質為:
(A)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C)行政處分之條件
(D)行政處分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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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9), B(421), C(2988), D(152), E(0) #1266737

詳解 (共 10 筆)

#1319706
解聘教師係行政處分,此一行政處分須經「核准」始生效,故此一核准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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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830

公立學校

停聘、解聘、不續聘行政處分

 教師之救濟(告學校):以下教師有自由選擇權:
 (1)申訴→再申訴(等同於訴願)→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訴願→行政訴訟

報教育部「核准」行政處分之法定生效要件(非行政處分)

 教師不得對該核准救濟。意即教師不能告教育部,只能告學校。

私立學校

停聘、解聘、不續聘私法上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

 教師之救濟(告學校):以下教師有自由選擇權:
 (1)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2)申訴→民事訴訟
 (3)民事訴訟

報教育部「核准」生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教師居於第三人地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告教育部)
 (1)申訴→再申訴(等同於訴願)→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訴願→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授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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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70
未核准的非行政處分,核准後才是,可以理解公務員做成處分需長官簽核,未核准前是不可以申訴的。所以可以理解成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在條件成就時處分成立。這是一個概念,這樣的例題不少,想不出來可能少兩分或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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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333
98年7月份第1次行政法院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其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


 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s_PracticeOpinionScanning.aspx?ArticleUID=fbc781d6-d06d-4717-b80b-b85bc1669d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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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185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877號判決,認為核准是行政處分,早就推翻98年的裁定,這出題很有爭議......請看以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877號判決摘錄文字:
如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非屬行政處分,教師既無從
    以學校為被告,對學校系評會及校評會之決議提起撤銷訴訟
    ,而應俟學校報請資遣教師之函文作成核准之行政處分後,
    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於該核准之行政處分提起撤
    銷訴訟。業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06號裁定,以上開理由對
    原審98年度訴字第2089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審
    ,...。」,亦肯認被告之核准行為屬行政處分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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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988

這題考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效要件

公立學校〈小弟〉成立解聘之行政處分,但這處分還未生效,需要教育主管機關〈大哥〉幫它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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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588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877號判決,是廢棄了98年度訴字第2089號裁定 (但只是裁定而已)

可是98年7月份第1次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其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

這是決議,拘束力明顯高於判決,應該還是以98年7月份第1次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內容為主吧!

但覺得很有爭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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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074

經上述討論:

學校解聘教師,解聘行為屬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行為屬行政處分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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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18
2F 該處分做成時,是如何達成來看,而不是處分的客體(老師)。所以,處分做成時還沒有完成,當核准後才完成,所以是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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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041

此處的"條件"不是附款種類的條件,考官應該是想表達"生效要件(條件)"??如果解釋為附款,不就成了學校把解聘處分丟給老師後,上面附註:一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你就得滾..... 哪有這種行政處分?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校解聘決定,本身是行政處分,但尚未生效,這樣才說得通吧,要怪就怪C選項的用詞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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