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以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B)因特別情形由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C)被告之居所地不明者
(D)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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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94), C(724), D(109), E(0) #1525596

詳解 (共 3 筆)

#3180997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
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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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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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要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審理案件。但有些特別情況下,會讓「上級法院」來幫忙指定哪一個法院負責審理,這種情況叫做「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6條說明了可以「指定管轄」的情況,包含以下三種:

1. 區域界線搞不清楚,所以不知道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2. 原本該審的法院,因為法律或事實問題,無法審案。


3. 有特殊狀況,例如在原法院審理可能會有危險或不公平(像是有人會被威脅),為了保護公平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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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中:

(A) 符合第1種情況(區域不清楚)→對的

(B) 符合第3種情況(有危險或不公平)→對的

(C) 「被告住哪裡不知道」→ 這不是上級法院指定的原因,是一般情況下處理方式不同,不用指定管轄 → 錯的

(D) 符合第2種情況(法院不能審)→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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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C) 是錯的,因為它不屬於可以讓「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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