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裁判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原訴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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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18), C(172), D(639), E(0) #1525588
統計: A(117), B(118), C(172), D(639), E(0) #1525588
詳解 (共 2 筆)
#1658117
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之判決方式)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
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A)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B)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
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C)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
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
決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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