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民不得請求主管機關禁止特定宗教團體於公共場所擺設宣傳物品並宣傳教義,其理由較屬下列 何者?
(A)宗教行為涉及思想、言論及精神層次,故應受絕對之保障
(B)國家不得就宗教性言論為事前審查
(C)該宗教團體之行為尚未直接影響他人權益或有危害公益之情狀
(D)該宗教行為如造成人民不愉快,非國家行為所致,國家無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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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8), B(690), C(2383), D(103), E(0) #2098712

詳解 (共 7 筆)

#3703189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相關釋字

第 460號 財政部就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自用之函釋違憲?

  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宗教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同條後段並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其減免標準及程序。同法第九條雖就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設有明文,然其中關於何謂「住宅」,則未見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三一六二七號函所稱「地上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乃主管機關適用前開規定時就住宅之涵義所為之消極性釋示,符合土地稅法之立法目的且未逾越住宅概念之範疇,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又前開函釋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均有其適用,復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第573號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本案系爭之監督寺廟條例,雖依前法規制定標準法所制定,但特由立法院逐條討論通過,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嗣依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亦未加以修改或廢止,而仍持續沿用,並經行憲後立法院認其為有效之法律,且迭經本院作為審查對象在案,應認其為現行有效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1)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2)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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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099
題旨問的是不能在公共場合阻止特定宗教傳教...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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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758

釋字734出爐-廣告物公告事項違憲

本解釋兩個爭點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臺南市政府依前開規定發佈之公告內容是否違憲?
一、合憲部分: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1.該條禁止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為特定行為,其中第1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11、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2.大法官認為污染環境行為之內涵,不以棄置廢棄物為限,其他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之行為亦屬之,該款規定並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註: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二、違憲部分:臺南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發佈之公告。
1.該公告以:「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逾越母法授權,違憲,3個月內失其效力
2.違憲理由:大法官認為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前10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
三、與言論自由的關係
理由書中也指出系爭公告雖非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設,然於具體個案可能因主管機關對於廣告物之內容及設置之時間、地點、方式之審查,而否准設置,造成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之結果。
理由書並要求主管機關修正系爭公告時,應通盤考量其可能造成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限制之必要性與適當性。
四、唯一的不同意見書
本號解釋唯一的不同意見書由新任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她先問了一個問題:本號解釋所欲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究竟是什麼?黃大法官認為可能是言論自由,兼及一般行為自由,但她認為都沒有到達足以違憲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0019414231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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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274
A應該是錯在,受絕對保障的僅有思想、精神、內在信仰等層次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相對保障,有正當理由可以透過法律限制

參釋字567號
非常時期,國家固得為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若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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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482
一堆解答文不對題,題目問宗教自由,你貼路邊廣告跟宗教財產的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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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231
根據憲法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共 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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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111
因為國家對於宗教之行為原則上予以尊重,故在該宗教有危害到公益大眾前,不會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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