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依法律制度之設計屬於公私混合行為?
(A)政府採購行為
(B)公費生契約行為
(C)公有耕地放領行為
(D)全民健保特約行為
統計: A(4887), B(503), C(2112), D(1002), E(0) #1266740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20F,本題關鍵字不是法律規定的制度,公有耕地放領行為(簡稱公地放領),專指釋字第 89 號=>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Aimee Kung 解釋有誤,公地放領不包括釋字第 115 號及釋字第 128 號,其分別是依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釋字第 115 號 耕地徵收與放領之爭執,循何程序救濟? ---------------> 非公地放領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釋字第 128 號 不服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如何救濟?-------> 非公地放領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我也以為A是單純採購之私經濟行政,這題出得很模糊...
A這樣分明是單方面的私經濟行政阿= =
敘述這樣完全看不出有任何公法介入
這份考券少說也有3題是出的頗含糊不清的
D行政契約喔
釋字533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對象醫療服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方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自屬公法上爭訟事件。
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㈠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㈡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㈢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㈣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均屬之。至於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之問題。
這題只能用刪去法來答題
選項(B)(C)(D)是完全可以確定不屬於公私混合行為
而選項(A)語意模擬兩可,有可能就是答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