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21 條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
(B)國民教育學校若設有任何入學資格條件之限制,均已違反憲法第 21 條
(C)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為法律上之權利,並非憲法所保障之範圍
(D)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得依其教育理念自由訂定入學資格,排除不符資格之學生入
學,並不生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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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1), B(389), C(455), D(1908), E(0) #2098715
統計: A(1361), B(389), C(455), D(1908), E(0) #2098715
詳解 (共 10 筆)
#3657635
釋字626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A)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C)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B D)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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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923
ㄜ 總結是國家有給付國民教育的義務,人民亦可以向國家請求;但是國民教育以外的權利反之,但其仍為憲法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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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505
(J626):
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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