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者係以法律適用之範圍作為區分標準
(B)區別實益在於決定法律適用的先後
(C)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分是相對性的
(D)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公司法也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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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226), C(447), D(2349), E(0) #2782612
統計: A(397), B(226), C(447), D(2349), E(0) #2782612
詳解 (共 9 筆)
#5122163
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A)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
(2)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
3.分類實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B)
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但應予注意者,為:
(1)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C),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
〔例如公司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的普通法。(D)〕
(2)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
(3)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文間亦有此原則之適用。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有關於五年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於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故應予優先適用。
截錄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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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691
(D)證券交易法是公司法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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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311
(D) 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公司法不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法(證券交易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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