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訂定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
(B)稅捐稽徵法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 達效力之部分,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C)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任何行政行為皆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D)基於公益之目的限制人民權利,所採手段必要,且限制並未過當者,即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 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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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532), C(264), D(3812), E(0) #2098716

詳解 (共 8 筆)

#374489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 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 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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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044

(A)行政命令一般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使得為之,若僅為概括授權不可限制人民,反之,特定授權則可限制人民(釋字367參照)。

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定之。但主要是對機關內部之規範,對人民屬間接對外生效(例如:裁量基準),因無法律授權,故不能直接用行政規則來限制人民。

選項(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訂定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
這句話不夠完整~參雜了以上的概念,故為錯。

有誤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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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074
針對A選項補充一下
國家侵害基本權具有阻卻違憲事由至少要符合三種要素
第一是符合法律保留:限制人民權利至少是法律或法律授權。
第二是符合比例原則:憲法23條比例原則之依據。
第三是公益原則:『以上列舉權利....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出現在各大釋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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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093

(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訂定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 -->X
(C)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任何行政行為皆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X

-->非有目的、範圍及內容上明確的法律授權,行政命令不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釋字443)

(B)稅捐稽徵法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 達效力之部分,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X

-->因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致其他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能知悉有核課處分之存在,並據以申請復查,且因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該公同共有人即難以提起行政爭訟,是系爭規定嚴重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釋字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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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9457
X(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訂定行政命令,限...
(共 9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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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021
(A)行政規則: 對內部發生效力,並不直...
(共 3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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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289
聽證因為程序較為嚴謹,故參加人多半限定在特定相對人;適用範圍則必須是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並非一體適用所有行政行為。由於程序保障較其他制度來的嚴格,因此效力上,依§108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做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救濟上也免除訴願與其他先行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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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601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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