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法律漏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範不完全,通稱為法規範有漏洞
(B)立法者有意不規範者,也屬法律漏洞
(C)民事法規中,立法者無意中疏漏未予規定之事項,可用類推適用填補之
(D)立法者忽略某些事項的差異,而未自構成要件中予以剔除者,應以目的性限縮填補該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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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2083), C(275), D(777), E(0) #2782616
統計: A(277), B(2083), C(275), D(777), E(0) #2782616
詳解 (共 8 筆)
#5151939
所謂的法律漏洞,必須是實定法的條文無法按照
解釋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從條文文字的內容中做出對於適
用法律者而言。換言之,只要是能夠藉由解釋方法得出的
結論,就還不能稱作是我們在方法論上所關切的「法律漏洞」。
在法學方法論上,一般論及所謂的法律漏洞的填補時,會視法律漏洞的類型
而以不同的填補方式來回復「原本」應有的法律秩序。其中,與漏洞填補的方法
比較具有關連性的分類即為「顯然的漏洞」與「隱藏的漏洞」,前者主要的填
補方法是「類推適用」,後者主要的填補方法則是「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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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339
都鎖住了,以下是淺解,如有錯誤還請告知
(B)應該為立法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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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315
(B) 立法者有意不規範者,也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由於條文有限,現象無窮,乃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而不任意果斷立法,避免立法後又產生瑕疵,進而導致更多修法的後續成本,應先解釋法律,解釋不足,再來補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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