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作成行政處分
(B)如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已臻明確,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自撤銷之日起發生效力
(D)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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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118), C(1680), D(215), E(0) #2782618
統計: A(223), B(1118), C(1680), D(215), E(0) #2782618
詳解 (共 10 筆)
#5152034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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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949
違法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廢止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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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336
(C) 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失效,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違法之行政處分→得撤銷,溯及失效(類似自始無效,但不等於自始無效)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無須撤銷,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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