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書,原處分機關於再行審酌後,廢止原處分併同訴願書陳報
訴願管轄機關時,訴願管轄機關應作成何種決定?
(A)駁回決定
(B)情況決定
(C)不受理決定
(D)撤銷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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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7), B(585), C(5037), D(1239), E(0) #1266750
統計: A(1227), B(585), C(5037), D(1239), E(0) #1266750
詳解 (共 10 筆)
#1321256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
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故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VS
訴願法第79條(駁回)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作成有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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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477
訴願處理程序
1.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指行政機關應先自我反省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2.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者: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以上資料來源:林清老師行政法筆記)
本題,原處分機關再行審酌後,因認訴願有理由,而廢止原處分,併同訴願書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因該訴願標的(行政處分)已廢止,而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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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477
個人背法不用看或已看了
不受理-我要看的案子不符合成為一個案子的條件-不補正不補送不符合不存在重行來(已經看過)不屬於(根本不歸我管)
無理由駁回-案子我看了但他可用別的理由或他是合法的79你要的拿到了82為了公益83
不受理-我要看的案子不符合成為一個案子的條件-不補正不補送不符合不存在重行來(已經看過)不屬於(根本不歸我管)
無理由駁回-案子我看了但他可用別的理由或他是合法的79你要的拿到了82為了公益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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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703
最佳解第2項錯了 應是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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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915
補充
34 下列何種情形不會使訴願程序終結?
(A)訴願人撤回訴願
(B)訴願人因酒醉駕車被吊銷執照,於訴願期間死亡
(C)訴願決定不受理
(D)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答案:D
轉貼摩友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解答:
「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管轄機關為不受理決定,訴願程序才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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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307
題目: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書--是先跑58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所以處分還未到訴願機關就已經撤銷了-接著送到訴願機關-才跑77條VA不存在-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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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35837
請問最佳解的 訴願法79 跟我看到的不一樣? 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錯嗎?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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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21
行政處分被撤銷,所以行政處分不存在,訴願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訴願無理由,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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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295
最佳解vs的法條應該是訴願法第82條第二項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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