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條約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條約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B)非以條約為名稱,而以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即使附有批准條款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C)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D)國際書面協定,未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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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05), C(10923), D(341), E(1) #5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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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之權利義務具有法律上效力(A)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B)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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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1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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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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