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契約有效
(B)報酬約定有效
(C)居間人無報酬請求權
(D)居間人若受領報酬者,委託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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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925), C(810), D(1389), E(0) #2782626
統計: A(249), B(925), C(810), D(1389), E(0) #2782626
詳解 (共 10 筆)
#5125611
民法第573條立法意旨︰
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如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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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538
居間白話就是仲介的意思,而婚姻居間就是指媒人,至於契約效力為何,民法§573有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所以在此只是居間人不能請求報酬,契約跟報酬約定本身都會有效,既然契約跟報酬約定都有效,居間人受領該報酬即有法律上原因,委託人自不得依民法§179請求返還。
這樣的效果學理上稱「自然債權」,同為自然債權的還有修法前的民法§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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