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法律之廢止,除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由行政院公布廢止之,並即送立法院
(B)因情勢變遷,法律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公布廢止之
(C)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律者,由立法院自行公布廢止之
(D)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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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411), C(270), D(3419), E(0) #2098730

詳解 (共 4 筆)

#3732399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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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9324
判斷觀念:怎麼來,怎麼去→ 法律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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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523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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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552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20 條
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2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 條
1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3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4 條
1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2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5 條
1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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