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民法中法人侵權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B)法人對於其董事以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法人對於其董事非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的執行,如已盡相當的注意,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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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723), C(1089), D(2297), E(0) #2098738
統計: A(144), B(723), C(1089), D(2297), E(0) #2098738
詳解 (共 10 筆)
#4857501
本題只有民法28條的問題,與188條無關,而撇除法條之外還可以這樣理解:法人不會自己為行為,一定需要有一個行為人代替,也就是有代表權之人(含董事),所以有代表權之人(含董事)的行為就等於法人的行為,既然他們是一體的,法人自然不能主張無過失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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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880
所以D只有受僱人可以,董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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