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定義的公務員?
(A)國立大學中從事教學研究的教授
(B)國立大學中從事採購業務的組長
(C)國立大學中從事安全維護的保全
(D)國立大學中從事學生輔導的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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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3403), C(284), D(310), E(0) #2098740
統計: A(487), B(3403), C(284), D(310), E(0) #2098740
詳解 (共 6 筆)
#3735120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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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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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並不是公務員,
兼任行政職的老師才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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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800
請問A、D為何不屬於公務員,不是委託性質的公務員嗎?
沒有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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