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無期徒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期徒刑應終身監禁,不應允許其申請假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應接續執行
(C)無期徒刑終身監禁,算是生命刑
(D)宣告無期徒刑者,應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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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85), C(454), D(3187), E(0) #2098741
統計: A(148), B(485), C(454), D(3187), E(0) #2098741
詳解 (共 8 筆)
#4057216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拘役、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財產刑-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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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668
(D)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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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735
(A) 刑法§77I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B)刑法§5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C)無期徒刑為自由刑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監禁,又稱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拘役、出境管制、住所限制(不得搬遷)、勞動
財產刑:罰金、罰款、沒收財
(D)刑法§37I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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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513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B)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B)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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