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若電視購物台提供消費者享有產品到貨後 10 日之猶豫期間,該約定之法律效力為何?
(A)全部無效,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
(B)部分無效,該 10 日應縮短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期間,即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
(C)有效,因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
(D)推定無效,消費者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時,該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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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658), C(3892), D(255), E(0) #2098744

詳解 (共 4 筆)

#3820436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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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647

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9條「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企業經營者給予了10天的鑑賞期,多於消保法的7天
因此判斷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給的10天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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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309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
(共 2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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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176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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