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聲請及審理程序,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
(B)法院對相對人核發遷出及遠離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D)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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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 B(623), C(322), D(2574), E(0) #209874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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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為抗告。(家暴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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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462

(D)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不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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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493

忘記在哪份考卷做到,有考過27條是不得抗告喔~

家暴法 第 20 條 第2項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家暴法 第27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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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527
X(D)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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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685
(A)(家暴法第19條)
(B)(家暴法第17條)
(C)(家暴法第13條)
(D)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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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81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B)第 17 條
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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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0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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